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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分包商劳动用工监督管理,提升风险管理意识
来源:人力资源部 作者:鞠章伟 时间:2016年7月22日 文字大小:【      
    为认真贯彻浙江省《关于落实和完善建设领域欠薪处理责任制的通知》(浙政办发〔2015〕2号)精神,落实建设工程各方主体责任,规范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2015年12月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公安厅就加强工程建设市场管理、有效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提出许多详细实施意见,要求各地人力社保、发改、建设、交通、水利、公安等部门要建立防范处置建设领域欠薪联动机制,成立防范处置建设领域欠薪工作小组。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加强沟通,协调配合,共同做好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工作。对此本人对公司如何应对提出如下探索意见:
    一、关于强化建筑市场管理,规范劳动用工行为
    1.针对“加强农民工实名制管理。严格规范建筑业企业劳动用工管理,直接与农民工发生用工关系的建筑业企业(下称“直接用工企业”),必须依法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建立职工花名册、考勤记录、岗位(工种)技能证书、进出场登记、工资支付表等管理台账,书面记载人员身份、用工考勤、工资发放等事项,实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施工总承包企业所承建的工程项目要设立劳务员,专职负责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工作,全面落实对分包企业劳动用工的监管责任”。
公司近几年通过劳动用工大检查及劳动争议案例处理,公司率先出台了《工程项目分包用工监督管理办法》,并做了多次修改完善提升,但仍存在小部分分承包队伍未与民工个人签订劳动合同。部分项目分包商民工劳动合同、进退场名册、工资清单、考勤单未(未交所在项目)上报备案时常发生。为避免了许多劳动争议的诉讼,为此,本人建议:公司二级单位人力资源管理部门要配置专职人员管理负责对分包商劳动用工行为的管理工作,为保证制度的落实到位,根据工程项目规模大小,配置项目部专职或兼职人力资源管理人员,负责按月督促检查、收集整理、上报、归档分包商项目劳动用工材料工作;公司人力资源部开展对新进点项目进行指导、检查,督促工作,保证制度的落实和劳动用工风险可控。
    2.针对“完善施工现场信息公示制度。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当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置信息告示牌,明示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分包企业和属地行业监管部门等基本信息。同时,应当明示劳动用工相关法律法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工资支付表、工资支付日期、欠薪举报投诉电话等劳动保障维权信息。工资标准,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分包企业要相互配合,共同落实信息公开制度,实现所有施工现场全覆盖”。
    对这项制度要求我公司必须认真执行,要重新修订《工程项目分包用工监督管理办法》,响应规定要求,明确规定项目施工现场建立信息公示专栏,及时发布相关政策信息和人力资源管理责任人姓名、联系方式等内容,保证项目员工投诉有人受理,政府部门检查有证据,项目管理有落实和诚信。
    二、关于严格实行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支付
    1.针对“明确农民工工资支付主体责任。按照“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由直接用工企业负责支付。严禁将工资发放给“包工头”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建筑业企业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专业工程或建筑劳务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的,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工资支付等用工主体责任”。
公司存在分承包队伍与项目未签订或延迟签订分包协议,先进点施工作业;存在项目工程分包给超资质企业或无资质个人等问题。
新中标进点项目选择合作分包商,必须强化分包商使用的合法化,通过公司评审程序要求,保证分包商是符合用工主体资格的企业,方能使用;并保证分包合同的及时签订。
    2.针对“实行工程款和工资款两条线拨付制度。加强建设资金分类管理,建筑业企业工资支付实行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款两条线拨付。直接用工企业要开设农民工工资预储专用存款账户,将全部工程款中的农民工工资或劳务费单独列入专用存款账户,专项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不得挪作他用。(具体办法由各地人力社保部门和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制定)”。鉴于具体办法尚未下达实施,建议公司企划部、财务产权部和资金管理部提前考虑研究对策以适应新政策要求,以适应和保证项目正常运行。
    3.针对“推行银行代发工资支付模式。直接用工企业应当按月如实编制工资支付表,工资支付表应当载明发放单位、支付时间、支付对象、支付金额等事项。提倡建筑业企业委托银行代发工资,为农民工申办个人工资账户和银行卡,专门用于保障农民工工资的发放,并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对临时或短期招用的农民工,约定以现金形式支付工资的,由用工单位如实建立工资支付表,并直接发放给农民工本人。工资支付表至少保存二年”。
    公司存在未扣缴民工工资保证金或扣缴不足:部分单位与项目未按规定扣缴民工工资保证金,对分包商不及时发工资也无手段处置。分包商民工工资发放清单不规范:审核签字不规范,法定负责人未签字、分包单位未盖章;民工工资清单中出现“本公司”名称等系列问题。
作为用工主体责任企业,要调整政策实施方案,所属二级单位必须要求项目部落实到位,由分包商按月提供薪酬分配具体名单和标准,并由分包商法定代表人或合法指定代理人签字和盖公章(必须是原件方能有效)报项目部审核合格后支付,才能真真的解决了农民工资发放问题和避免公司承担用工主体连带责任风险。
    4.针对“不得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直接用工企业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不得以工程款结算纠纷或其它理由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直接用工企业与农民工应当在劳动合同中依法约定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约定的工资数额不得低于当地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时,应当向农民工提供其本人的工资清单,工资清单载明的项目及数额应当与工资支付表相一致。因建筑业企业的原因造成农民工退场离开的,直接用工企业必须一次性结清农民工工资;作业时间不足一个月的短期或零星用工,应当在作业任务完成后5日内一次性结清或按日支付工资”。此项政策要求给公司管理和经营提出了新的挑战,项目部必须很好的管理使用工程款,并与项目业主保持良好的沟通,同时各项目部必须认真落实分包合同标准范本要求,将分包商支付农民工保证金落实收缴到位,方能主动的解决好不得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
    三、严格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督检查
    1.针对“进一步强化监督检查。各地建设、交通、水利等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大对建设单位违法发包和建筑业企业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配合人力社保部门开展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或定期抽查,并把劳务分包合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工资支付表、施工现场信息告示牌等作为必查内容。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依法立案查处。各地发改委(局)要加强对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的监管,确保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农民工工资得到及时支付。各地要借助我省社会治理网格化平台,加强对辖区内建筑业企业工资支付情况的监控,及时掌握工资支付情况。要加快建设和完善全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平台,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公司应该积极响应利用这个政策,加强各层级政策宣传和项目经理管理意识,对政府性投资项目支付有理由申诉资金和工程款保证到位,其它性投资项目中标后有理由拒绝不合理的分包商指定要求,保证使用合法有资质的企业。
    2.针对“及时受理和处置欠薪案件。一旦发生建筑业企业欠薪案件,工程项目所在地人力社保、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并处置,建筑业企业注册地有关部门应积极予以配合;建筑业企业注册地为省外的,可提请省级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协调。对欠薪数额大、性质恶劣的企业,或因不配合处置而造成群体性事件的企业,要及时通报并将该不良行为记入企业信用档案,采取通报批评、社会公示、限制市场准入、停止投标资格等措施予以惩戒。对符合启用工资保证金条件的,应按照我省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有关规定,及时、果断启用并支付农民工工资;启用后,应督促企业及时补足”。公司各单位(项目部)要高度重视农民工的劳动争议投诉,对当地人力社保等部门受理,并书面告诉的案件要第一时间向公司法律事务与风险管理部报告,并及时收集相关材料积极应诉,不得私下处理,避免后患。
    3.针对“严厉惩处欠薪和以讨薪为名危害社会的违法行为。对涉嫌恶意欠薪的用工单位和个人,人力社保部门要做好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涉嫌犯罪案件的移送工作。公安部门要及时依法受理人力社保部门移送的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的案件,协助处理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的群体性事件,依法稳妥处理以讨薪为名冲击党政机关、扰乱公共秩序等违法行为。对鼓动和组织群体性事件、以讨薪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危害社会公共秩序的“包工头”,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向该行业通报慎用”。公司要对分包商合格评审制度落实到位,对发生此类情况的分包商要建立公司层级的分包商黑名单制度,并利用公司信息网站进行公开通报,影响恶劣的一律清退,新项目不得使用,保证本公司信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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