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隧道施工安全九条规定》实施细则
来源: 作者: 摄影作者: 时间: 2016年3月30日 【字号:        
 
第一条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交通运输部、国务院国资委、国家铁路局制定的《隧道施工安全九条规定》,有效防范风险,保障隧道施工人员安全,按照国家和行业相关法律法规、规程规范等要求,特制定《中国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隧道施工安全九条规定>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采用矿山法施工的在建水电水利、铁路、公路等隧道。主要针对软弱围岩及不良地质段,防止隧道施工过程中塌方、有毒有害气体危害及爆炸、民用爆炸物品爆炸等事故或险情,保证施工人员生命安全。
第三条  必须证照齐全,严禁无资质施工、转包、违法分包和人员不经教育培训上岗作业。
(一)公司所有从事隧道建设的施工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必须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相应等级隧道施工活动。施工单位尚应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二)禁止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
(三)从事隧道施工的人员,必须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隧道施工活动。
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并在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隧道施工活动。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四)隧道施工单位必须使用具有相应合规资质、具备准入资格的劳务分包企业。严禁承包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承包的全部工程或者将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严禁把单位工程或分部分项工程违法分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
(五)隧道施工单位应当开展安全培训工作,确保从事隧道施工的所有人员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或者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初次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2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学时。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岗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
新进人员或作业人员进入新的岗位、新的施工现场前,施工单位应当对其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
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应当对从业人员重新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培训。
(六)施工前,施工单位应对施工作业班组和作业人员做安全技术交底,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第四条  必须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要求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确保按方案组织实施,严禁擅自改变施工方法。
(一)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应依据工程建设有关的法律、法规、现行有关标准及设计文件等,按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程序进行编制,经审批后报监理单位和业主单位批准。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审批制度。
(二)涉及爆破设计、软弱围岩及不良地质地段的隧道,施工单位必须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必要时,专项方案需经专家评审后组织实施。
(三)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设计和批准的施工方案施工,其工程管理和技术主管部门应定期或不定期检查项目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执行情况。
在实施过程中,专项方案需要进行重大修改的,应按规定程序重新编制、审核和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擅自更改经审核批准的专项方案。
(四)公司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并考虑项目周边环境对施工安全的影响,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以及特殊结构的水工隧洞与公路隧道,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
长度超过10km的铁路隧道,断面超过140m2的超大断面、不良地形、不良地质段的隧道,设计单位应编制指导性施工组织设计,施工单位应编制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施工组织设计应实行分级审批制度。
工程项目部在选址时须对施工现场、驻地周边进行地质风险评估,对可能存在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区域,严禁选作生产生活用地。
第五条  必须强化施工工序和现场管理,确保支(防)护到位,严禁支护滞后和安全步距超标。
(一)隧道施工单位必须强化施工工序管理,严格执行工序质量验收程序,不得随意调整施工工序。支护和防护未经验收,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
(二)水工隧洞执行以下规定:
1.洞口削坡应自上而下分层进行。洞脸开挖前应对开挖范围外影响安全的危石进行处理,设置截排水设施,必要时可在洞脸上方设置柔性防护网或加设挡石栏栅。随坡面的下挖,做好坡面和洞脸加固。
    2.在松散、软弱破碎的岩体中开挖洞室,应先对岩体进行注浆预加固后再开挖,采用先护后挖、边挖边护等方法。或者采取一掘一支护,稳步前进,即开挖一循环先初喷混凝土,然后打锚杆、挂网、再复喷混凝土至设计厚度,如此循环掘进。
    3.Ⅳ、V类围岩地段的竖井、斜井应采取超前加固措施且开挖一段支护、衬砌一段。渗漏水要及时注浆堵漏。
4.特大断面洞室顶层导洞与扩挖错开30m~50m。开挖后应及时支护。与特大断面洞室交叉的洞口,宜采用先洞后墙法,并进行加强支护。如采用先墙后洞法施工,应先做好洞脸支护和锁口,并按洞口开挖原则进行。
5.相邻洞室开挖时,前后开挖作业面应错开15m以上,并在先开挖的洞室完成初期支护后再开挖相邻洞室。
    (三)铁路隧道执行以下规定:
1.隧道洞口应严格执行“早进晚出”原则,提前施工洞口管棚支架或临时明洞以形成洞口防护棚,加强洞口段超前支护和边仰坡防护;洞口边仰坡施工前应先做好洞顶截、排水工程,洞口边仰坡工程应自上而下逐级开挖支护,及时完成洞口边仰坡加固、防护及防排水工程;隧道洞口按设计完成超前支护后,方可开始正洞施工,洞口段应及时形成封闭结构,严禁采用长台阶施工。隧道进、出口均为软弱围岩时,要从两个端口分别进洞、对向开挖,在洞内硬岩处完成隧道贯通。当两端掌子面距离15m时(软岩为20m),一端掌子面要停止掘进,从另一端掘进贯通。
2.富水、软弱围岩隧道必须采取超前注浆固结措施,当设计有加固体强度、渗透系数指标时,完成注浆后,进洞前,必须在最不利位置取芯检验加固效果并保留芯样,达到设计指标才能进洞开挖,在后续注浆循环中,要检验、对比注浆体与最初保留芯样的浆脉和密实性,符合芯样标准才能进行开挖,掌子面有渗漏水现象,要停止开挖、重新注浆;采用台阶法、CD法、CRD法开挖时,上台阶每循环开挖进尺不应大于1榀钢架间距。Ⅴ、Ⅵ级围岩下台阶每循环开挖进尺不得大于2榀钢架间距,仰拱开挖前必须完成钢架锁脚锚杆(管),每循环开挖进尺不得大于3m。
3.设计为CD法、CRD法、双侧壁导坑法等有中隔壁支撑的隧道,进洞开挖顺序不可与设计颠倒,前后序错开35m,且前序进洞开挖时,必须在中隔壁上施做锁脚锚管,以避免下台阶开挖时造成中隔壁悬空。
4.隧道开挖后,初期支护应及时施作并封闭成环,Ⅳ、Ⅴ、Ⅵ级围岩封闭位置距离掌子面不得大于3~5m,二次衬砌应根据受爆破影响程度和沉降情况及时进行,受爆破影响的,二次衬砌距离掌子面不得大于90m,Ⅴ、Ⅵ级软弱围岩二次衬砌应滞后掌子面30m跟随进行。
(四)公路隧道执行以下规定:
1.公路隧道施工时还应严格执行项目所在地交通建设管理部门的标准,如当地交通建设管理部门无标准或标准低于本细则的,按照本细则执行。
2.湿陷性黄土、强风化泥岩等特殊土质隧道:
洞口段:仰拱距掌子面距离不大于1/2大管棚长度;
Ⅴ级围岩地段:Ⅴ级围岩循环进尺不应大于1榀钢架间距,仰拱距掌子面距离不大于30m(二车道)、20m(三车道),二次衬砌距掌子面距离不大于50m(二车道)、35m(三车道);
Ⅳ级围岩地段:仰拱距掌子面距离不大于50m(二车道)、40m(三车道),二次衬砌距掌子面距离不大于80m(二车道)、70m(三车道)。Ⅳ级围岩循环进尺不应大于2榀钢架间距。
仰拱开挖前必须完成钢架锁脚锚杆。
3.石质隧道:
Ⅴ级围岩地段:仰拱距掌子面距离不大于50m,二次衬砌距掌子面距离不大于80m;
Ⅳ级围岩地段:仰拱距掌子面距离不大于70m;二次衬砌距掌子面距离不大于120m。
(五)各类隧道其它要求:
1.在隧道施工过程中,如遇到围岩与设计不符,应停工报告,严禁盲目施工。
2.对易风化、易崩解和具膨胀性的软岩,开挖后应及时封闭岩体,并采取防水、排水措施。
3.遇水易软化围岩地段必须及时组织抽排水,隧道积水不得浸泡钢架底脚和隧底围岩。
4.进行换拱作业时,必须按设计规范分阶段更换,严禁全断面更换,严禁交叉作业。
5.钢支撑架应有足够刚度,接头牢固可靠,相邻钢构架之间应连接牢靠。每排支撑应保持在同一平面上,支撑构件各节点与围岩之间应楔紧。支撑柱基应放在平整的岩面上,柱基较软时应设垫梁或封闭底梁。钢架支垫必须密实、牢靠、稳固,不得有“吊脚”现象。应采取措施保证支撑构件与围岩结合紧密。支撑应定期检查,发现杆件破裂、倾斜、扭曲、变形等情况应立即加固。钢构架背面应采用符合设计要求的材料充填。
钢架环向连接螺栓、螺母和垫圈必须使用设计规定的规格、型号和材质。连接钢板变形、连结螺栓难以穿连时,不得采用热加工方法纠正。钢架纵向连接的钢筋必须与钢架进行可靠焊接,焊缝长度满足要求。
6.在斜井中架设支撑时,应挖出柱脚平台或加设垫梁,柱腿与基岩应结合牢固,并加设纵梁或斜撑防止其下滑。在倾角大于30度的斜井中,支撑杆件连接应使用夹板,倾角大于45度时,支撑应采用框架结构。当斜井倾角大于底板岩层的稳定坡角时,底板应加设底梁。
7.防水板及二衬台车前后10m范围内必须划定为消防安全重点区域,配齐灭火器材,在明显位置标识“严禁烟火”等警示标志,严格实行动火审批制度,动火作业时,必须有专职监火员旁站。
第六条  必须落实超前水文地质探测预报各项规定,监控量(探)测数据超标立即停工撤人,严禁冒险施工作业。
(一)隧道施工单位应将监控量测和超前地质预报预测作为关键工序纳入隧道工程施工组织管理。施工前应编制监控量测、地质预报监测方案、实施细则,通过监测结论分析动态管理,为施工方案优化、支护参数调整、安全风险评估管理等方面的决策提供重要依据。
(二)水工隧洞执行以下规定:
1.应根据《水工建筑物地下工程开挖施工技术规范》(DLT/ 5099)、《水工建筑物地下开挖工程施工规范》(SL378)要求,做好超前水文地质探测预报和施工过程中的监控量(探)测。
不良地质洞段开挖前,要查清地层岩性、地质构造、地下水发育情况,并切实做好地质预报。
施工时,根据地质条件、围岩特性、结构状态、工程规模、支护方式等选择有代表性的部位,确定安全监测项目。主要内容包括:布置安全监测断面,确定安全监测内容,设定安全监测仪器(测点)的位置。
    2.围岩内部位移监测仪器的安装埋设要及时,应紧跟开挖面,距掌子面不宜超过1.5m。洞室开挖分层时,仪器安装埋设完成后,再进行下层开挖。有条件的工程可预先从地表打孔或在地质探洞内打孔安装埋设监测仪器,以获取监测物理量的全过程。
    3.隧洞稳定标准必须满足以下条件:变形速率明显下降;变形量已达计算变形量的80%~90%;变形速率小于O.1mm/d~O.2mm/d或拱顶下沉速率小于0.07mm/d~O.15mm/d;日变形量相对较小的不收敛地段,其持续时间不应超过60d,否则视为不稳定地段。
若监测结果超过稳定标准或出现异常,应立即暂停作业,撤出人员,加密监测、查明原因、研究分析并采取处理措施。
(三)公路与铁路隧道执行以下规定:
    1.铁路隧道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铁路隧道设计施工安全管理的通知》(铁建设﹝2010﹞352号),极高、高风险隧道超前地质预报责任主体单位为设计单位,由设计单位组织实施。其他隧道的超前地质预报责任主体单位为施工单位,由施工单位组织实施。
    2.隧道设计单位应按照《铁路隧道超前地质预报技术指南》(铁建设﹝2008﹞105号)、《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隧道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管工作的若干意见》(交质监发﹝2013﹞549号、铁建设﹝2010﹞120号)等相关规定要求,对软弱围岩及不良地质隧道进行专项超前地质预报设计,及时收集分析预报资料,完善设计方案并指导现场施工。现场施工按规定进行地质预测预报,项目总工程师负责超前地质预报和监控量测工作。对Ⅲ、Ⅳ级围岩必须进行地质素描,应特别重视判断围岩块体结构非稳定体的状态;及时掌握超前地质预报信息,积极推进设计变更工作。认真做好突泥突水、瓦斯突出、有毒有害气体燃爆等事故的应急准备工作。
    3.隧道施工单位要建立完备的监控量测系统,监控量测点必须及时埋设,开挖2小时内读取初始数据。其中,Ⅳ级围岩隧道拱顶下沉和净空变化的量测断面间距不得大于10m,Ⅴ级围岩不得大于5m。
    4.当拱顶下沉、水平收敛速率达5mm/d或位移累计达100mm时,应暂停掘进,撤出人员,并及时分析原因,采取处理措施。
第七条  必须对有毒有害气体进行监测监控,加强通风管理,严禁浓度超标施工作业。
(一)隧道施工单位要按照《水工建筑物地下工程开挖施工技术规范》(DLT/ 5099)、《水工建筑物地下开挖工程施工规范》(SL378)、铁路隧道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TB10304)、《公路隧道施工技术规范》(JTGF60)等要求,加强通风散烟,确保既能有效地进行通风散烟,又能有效地向工作面供给新鲜空气。
(二)瓦斯隧道项目须建立专门机构进行通风、防突、防爆及瓦斯检测工作,设置消防设施,隧道通风方案必须做出专项设计,洞内供风量应与设计相符。瓦斯隧道装药爆破时,总回风道风流中瓦斯浓度应小于0.75%。当开挖作业面20m以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时,必须停止钻孔作业;当瓦斯浓度达到1.5%时,必须停止一切作业,撤出工作人员,切断电源,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对高瓦斯隧道,必须编制瓦斯监测、监控专项方案,履行专家评审程序,经审批后实施。
高瓦斯隧道节假日停工期间,原则上不得停止供风,如因检修、停电或其他原因停风时,必须制定停风措施,报监理业主批准后严格执行。
瓦斯隧道节后复工时,必须进行瓦斯监测,合格后方可进洞。
(三)隧道通风必须设专人管理。作业人员在进入瓦斯隧道前必须接受检查,严禁穿戴易产生静电的服装、严禁携带火种及易燃易爆物品进入隧道。隧道内空气成分每月至少取样分析一次;风速、含尘量每月至少检测一次。
(四)隧道作业环境必须满足以下标准:
洞内氧气含量不得低于20%(按体积计)。
瓦斯(沼气)或二氧化碳含量不得超过0.5%(按体积计)。
甲烷(CH4)最高容许浓度不超过1%(按体积计)。
一氧化碳浓度不得超过30mg/m3
氮氧化合物换算成二氧化氮(NO2)最高容许浓度不超过5mg/m3(按质量计)。
二氧化硫(SO2)最高容许浓度不超过15mg/m3(按质量计)。
硫化氢(H2S)最高容许浓度不超过10mg/m3(按质量计)。
醛类(丙烯醛)最高容许浓度不超过0.3mg/m3(按质量计)。
粉尘允许浓度:每立方米空气中,含有10%以上游离SiO2的粉尘最高容许浓度不超过2mg/m3(按质量计)。含有80%以上游离SiO2的粉尘最高容许浓度不超过1mg/m3(按质量计)。含有lO%以下游离子SiO2的水泥粉尘最高容许浓度不超过6mg/m3(按质量计)。含有lO%以下游离子SiO2的其它粉尘最高容许浓度不超过10mg/m3(按质量计)。
    5.地下工程开挖应采用湿式凿岩。大型洞室台阶开挖采用潜孔钻机时,应装有符合国家工业卫生标准的除尘装置。
    6.洞内施工不应使用汽油机械,使用柴油机械时,宜加设废气净化装置。柴油机械燃料中宜掺添加剂,以减少有害气体的排放量。
第八条  必须严格控制现场作业人数,掘进作业面应实施机械化作业,严禁超员组织施工作业。
(一)隧道施工单位应选择与工程施工进度、施工条件相适宜且配套合理的施工机械。
(二)隧道施工单位要提升隧道施工装备水平,积极采用大型化、专业化隧道工程施工装备,合理安排工序,减少和控制掌子面作业人员数量。
(三)大型、特大型水工地下洞室,应采用多臂钻车或锚杆台车进行锚杆支护,机械手湿喷作业。
(四)铁路和公路高风险及以上隧道喷锚作业必须采用机械手湿喷。
(五)隧道施工单位应在施工方案中明确劳动力配置计划,确定工程用工量并编制专业工种劳动力计划表,在施工中严格按照方案安排人员作业。高度风险及以上隧道在初期支护未封闭成环段,各工序作业人员总数不得超过9人,其中排险和装药工序不得超过2人。
第九条  必须按照规定设置逃生通道,严禁在安全设施不到位的情况下施工作业。
(一)水工隧洞执行以下规定:
1.应充分利用地下洞室群的各个洞室,合理规划逃生通道,并充分利用已有的洞室作为逃生通道。
2.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隧道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管工作的若干意见》,长大隧道和V类围岩隧道必须设置逃生通道。隧道内应设有安全预警系统和应急逃生路线灯视引导系统,确保紧急情况下能及时用声响和安全指示灯指令人员撤离,逃生路线视、听觉指示正确有效。
(二)公路与铁路隧道执行以下规定:
1.隧道施工单位要按照《铁路隧道施工抢险救援指导意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安全标准化指南》等有关规定和设计要求,在软弱围岩隧道开挖掌子面至二衬之间设置逃生管道,随着开挖进尺不断前移,管道从衬砌工作面布置至距离开挖面20m以内的适当位置,管内预留工作绳,以利于险情后逃生。
2.逃生通道应有足够的刚度、强度及抗冲击能力,通常使用内径φ600~φ800mm 、壁厚不小于6mm的钢管,每节管长宜为5m,采用套接与链条连接牢固,防止坍塌时冲脱。使用其他新材料的逃生管道,必须满足相应的安全性能。施工项目经理应组织逃生管道安全验收。
    第十条  必须按照规定严格民用爆炸物品管理,严禁在施工现场违规运输、存放和使用民用爆炸物品。
(一)隧道施工单位要按照《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爆破安全规程》(GB6722)、《水电水利工程爆破施工技术规范》(DL/T5135)等要求,在专用仓库内储存民用爆炸物品,并按照国家规定设置技术防范设施。在爆破作业现场临时存放民用爆炸物品的,应当具备临时存放民用爆炸物品的条件,并设专人管理、看护,看护人员必须取得相关的爆破安全作业上岗证。不得在不具备安全存放条件的场所存放民用爆炸物品。
(二)作业地点只能存放当班作业所需的爆破器材;雷管或起爆体应和炸药分别存放,间隔距离应确保雷管爆炸不致引爆炸药。严禁雷管或起爆体与炸药同车混装运输。
(三)隧道爆破作业应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爆破单位,爆破作业人员应合法取得相关从业资格证书,并按照其资格等级从事爆破作业。
第十一条  必须按照规定制定应急预案、配备救援装备,严禁事故发生后违章指挥、冒险施救。
(一)隧道施工单位应根据《水利工程建设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铁路隧道施工抢险救援指导意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安全标准化指南》、《铁路隧道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等的要求,在隧道施工前,对可能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风险,必须进行危险源辨识和安全风险评估,并制定针对性措施和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救援物资和设备器材。
(二)项目法人应当组织制定本建设项目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应急救援预案应当包括紧急救援的组织机构、人员配备、物资准备、人员财产救援措施、事故分析与报告等方面的方案。
(三)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工程施工的特点和范围,对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进行监控,制定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统一组织编制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工程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按照应急救援预案,各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四)当隧道施工中发生险情时,如量测数据超标、拱顶或侧壁掉块、钢拱架变形、隧道渗水变为线流或股状出水及变浑等情况时,应迅速撤出作业人员,然后进行风险判识,科学采取工程措施,保证后续施工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