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中国水利水电第十二工程局有限公司落实股份公司法制工作第三个三年目标的工作方案》的通知
来源: 作者: 摄影作者: 时间: 2013年4月19日 【字号:        



为进一步推进公司依法经营、依法管理,加强企业法制工作,不断完善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建设,持续为公司健康快速发展发挥法制服务保障和支撑作用,根据《股份公司落实中央企业法制工作第三个三年目标实施方案》(中水电股法〔2012〕9号)文件要求,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中国水利水电第十二工程局有限公司落实股份公司法制工作第三个三年目标的工作方案》,并已经8月9日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二一二年八月十
 
 
 
 
中国水利水电第十二工程局有限公司
     关于落实股份公司法制工作第三个
     三年目标的工作方案
 
为推进公司依法经营、依法管理,进一步加强企业法制工作,不断完善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建设,持续为公司健康快速发展发挥法制服务保障和支撑作用,现根据《股份公司落实中央企业法制工作第三个三年目标实施方案》(中水电股法〔2012〕9号)文件要求,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目标及任务分解
(一)总体目标
按照“巩固、完善、创新、提高”的总体要求,通过2012年至2014年的三年努力,继续打造适应公司健康发展需要的法律服务管控体系和法制人才队伍。
(二)任务分解
围绕“一大目标”。法制工作要紧紧围绕股份公司“培育世界一流企业”这一目标,立足本企业内在需求,把握工作方向,努力发挥作用,在加强法律管理与经营管理的有效融合上狠下功夫,不断拓展工作领域,探索创新工作模式,努力推进企业法制工作向纵深发展。
着力“三个完善”。一是着力完善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从施工领域延伸、覆盖到企业经营管理全过程,保障国内外各业务领域合法规范运营;二是着力完善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继续健全法律组织体系,加快法制人才队伍建设;三是着力完善法律管理工作体系,健全法制工作规章制度,以规范化、系统化、信息化为手段,努力提升服务和管理水平。
加快“两个提高”。全面提高企业法律顾问队伍素质,全面提高企业依法治企能力,为企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有力的法律服务保障和支撑,为推动企业发展的价值创造做出更大的贡献,取得更广泛的认同。
(三)约束指标
1.公司及下属单位的规章制度、经济合同和重要决策的法律审核率全面达到100%。
2.到2014年底前,公司总部总法律顾问专职率达到100%。
3.到2014年底前,公司法律事务机构负责人持证率达到100%;法制工作人员持证上岗率达到80%。
4.杜绝因企业自身违法违规引发的重大法律纠纷案件,有效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二、保障措施
为确保全面实现公司上述法制工作三年目标,应切实做好如下主要工作:
(一)进一步增强法律意识,提升依法管理水平
依法经营、依法管理、依法决策不仅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对现代企业的基本要求,同时也是公司转型升级及发展的内在需求。公司各级领导干部及管理人员应带头学法用法,全面提升法律综合素质,树立“守法诚信是企业第一生命,违法经营是企业最大风险”及“加强企业法制工作同样可以创造经济效益”的理念,增强法律风险防范意识,营造合规为荣、违规为耻的良好氛围,展现责任央企、法制央企的良好形象。要认真落实股份公司提出的“管控不缺位、服务不越位、指导不错位”的法制工作指导思想,坚持用法律的思维审视管理问题,用管理的语言明确法律要求,加大企业法律风险防范力度,推进企业经营管理科学、规范和持续提高,有效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发展。
(二)继续健全法制工作组织体系
1.进一步深化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公司全面实施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并逐步在下属单位推行总法律顾问制度。到2014年底前,选择具备条件的二级单位设置总法律顾问岗位,由单位班子具有法律资格证书的领导人员兼任。
公司任免总法律顾问,应事先征求股份公司法律事务部意见;任免下属单位总法律顾问,应报股份公司法律事务部备案。下属单位在设立法律机构、配备法律专业人员应事先征得公司法律事务部意见。
公司应保障公司总法律顾问参加总经理办公会、党政联席会等决策性会议,审核规章制度、经济合同,并独立发表意见。下属单位总法律顾问应参加同级班子决策会议,审核规章制度、经济合同,并独立发表意见。按照股份公司统一部署将逐步开展总法律顾问述职工作,督促总法律顾问严格履职。
2.进一步加强公司法制工作组织网络建设。健全公司总部法律事务机构,在所有下属单位中配备专(兼)职法务人员,并逐步推进下属单位设立法务机构的工作。 2014年前,公司总部法律事务机构配备三名法务人员,海外事业部配备一名以涉外业务为主的专职企业法律顾问。同时,根据公司实际,选择符合条件的重要二级单位设置非独立的法律事务机构,编制为二人;待条件成熟时再转设为独立的法律事务机构。对于其他未设置法律事务机构的下属单位,应调整、选配一名具有法律专业背景的专职法务人员,并明确履行法制工作职责的具体部门,对于其中规模较小、业务量不大的少数下属单位经公司批准可配备兼职的法务人员。
鉴于子公司实际,暂可不设法律事务机构,但必须配备兼职法务人员及明确履行法制工作职能的具体部门。
控股子公司必须配备一名具有法律专业背景的专职法务人员,并明确相应职责。
积极探索在项目经理部(施工局)配备法律顾问的制度。
(三)继续完善法制工作制度体系
1.健全法制工作规章制度。要在认真贯彻落实股份公司文件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从法律事务管理体系、经营行为法律审核、经济合同管理、海外业务法律事务管理、项目法律事务管理、法律风险管理、法律纠纷案件管理、法律事务信息化管理等方面健全规章制度。到2014年度前,基本建成适应公司发展需要的法制工作制度体系。
2.推进法制工作标准化工作。继续做好股份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法律指引》的推广和使用工作。在此基础上,要根据建筑市场和施工管理的实际,组织修改或编制市场经营合作协议、分包合同、采购合同、租赁等合同示范文本,通过标准化工作,从源头上减少或降低法律风险的发生。
3.加快建设法律事务信息系统。使用股份公司法律事务信息管理系统,将法律审核工作与本企业的行政办公、市场经营、项目管理、物资采购等信息管理系统紧密结合在一起,融入到业务流程、工作流程。
(四)继续加强企业法制人才队伍建设
1.加强法制工作人员培养和使用。一要做好法制人才队伍建设的统筹规划工作,要将法制人才队伍建设纳入到本企业人才队伍建设的整体规划中,作为企业人才队伍建设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要根据经营规模、业务类型、项目分布等实际情况,不断充实企业内部法制工作人员,以满足生产经营管理的基本需要。二要通过内部培养、委派、公开竞聘、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等方式,选拔优秀人才担任企业总法律顾问和法律顾问;三要继续从国家法律专业院校招收适量的法律专业毕业生从事企业法制工作;四要通过组织法制人员开展岗位培训、内部培训、外部培训,支持参加仲裁机构、律师机构的社会活动等多种形式,不断提升法制人员的综合素质和能力;五要加快国际法制人才的培养与引进,要根据海外业务的发展要求,鼓励法制工作人员到海外工程任职,增强海外工作经验及能力,着力培养懂法律、懂管理、懂外语等的复合型法律人才;六要积极支持、鼓励符合条件的人员申报企业法律职业职称。
2.继续提升法制工作人员持证上岗率。公司支持、鼓励法制工作从业人员参加国家相关法律资格考试,逐步实现法律顾问持证上岗(上岗证书包括全国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证书、律师资格证书、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公司建立法律岗位持证津贴制度,对于具有法律相应证书的人员发放持证津贴。
同时支持、鼓励具有法律资格的法制人员考取经济师、注册建造师、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等职业资格;支持、鼓励从事经营管理、项目管理的业务人员学习法律知识,考取法律资格证书,并从事法律事务专或兼职工作,扩大企业法制人才队伍的来源。
(五)继续加强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建设
1.夯实法律风险管控基础。一要继续以合同管理为中心、以法律审核为切入口,从源头上堵塞漏洞,减少或降低法律风险的发生。二要进一步加强法律风险的识别、控制、应对等风险防范机制建设,有效管控和防范法律风险。三要加强对新颁布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前瞻性研究,尤其要对公司生产经营管理可能产生的影响、风险进行预判和提示,并提出应对措施和建议。四要根据外部监管要求,针对经营管理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进行分析和研究,找出风险点及应对措施,确保项目生产经营管理合法合规。五要配合有关职能部门,积极做好应收账款工作,特别是指导诉讼清收工作。六要健全重大法律风险的预警和报告制度,保障法律风险的及时发现、按时报告和稳妥处理。七要做好重大诉讼仲裁事项的信息披露管理,及时、准确、完整地提供相关重大诉讼仲裁信息资料。八要做好应急事件的处置,注意采取恰当的方式防范影响的负面放大,积极为舆论公关提供法律支持。
2.进一步加强投资业务风险防范。一要充分发挥企业总法律顾问在投资评审、决策、实施过程中的作用。企业总法律顾问、法律事务机构负责人应参加或列席投资项目的评审会议、决策会议,并就项目合法合规性、合同文件的完备性和规范性、法律风险及防范措施发表独立意见;对公司上报股份公司审批的投资项目,应附有经公司总法律顾问签字的投资项目法律意见书。二要选聘一家资信良好的律师事务所作为公司法律中介服务机构,切实控制经营风险。
3.加大法律审核管理力度。法律审核包括规章制度审核、经济合同审核和重要决策审核。一是确保规章制度审核全覆盖,避免规章制度因违反法律规定而无效的情形发生。二是加强经济合同审核工作,重点关注合同相对方资信能力调查、合同评审程序、合同签订与变更、合同纠纷解决、合同档案管理等事宜,保障合同管理工作有效运行。三是通过采取参加会议、会签、出具法律意见书等多种形式开展对重大决策审核工作,在审核过程中既要提出项目的法律风险防范措施,又要注重项目商务条件的可行性,不断提高法律审核的质量。四是不断完善法律审核责任追究机制,要保证总法律顾问和法律顾问具有独立发表意见的权力与义务,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和理由妨碍、影响企业总法律顾问独立发表意见;对于因企业重大经营活动未经法律审核,或虽经审核但不采纳正确法律意见而造成重大损失的,要追究相关领导人员的责任;对于经过法律审核但因重大失职未发现严重法律漏洞而造成重大损失的,要追究总法律顾问和法律事务机构负责人的责任。
4.加快法律业务与国际业务的融合与管控。公司法律事务部要加大对国际业务法律事务的管理、支持和服务力度。海外事业部新配备的专职企业法律顾问,要深入研究本企业涉足的境外区域法律环境,做好涉外法律风险的识别评估和防范控制工作。
5.深入开展“六五”普法宣传教育。认真实施公司“六五”普法规划,并将普法开展情况与落实法制工作第三个三年目标有效衔接。促进广大职工群众尤其是各级领导及经营管理人员自觉主动地学法、守法、用法,切实提高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为企业法律风险防范建设打下良好的基础。
(六)进一步加强纠纷案件管理,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1.严格履行职责,切实做好纠纷案件的处理。公司各下属单位应认真执行公司有关纠纷案件处理的文件规定,负有依法、及时、妥善处理涉及本单位各类纠纷案件的责任,并按照公司文件要求,及时、准确地进行法律纠纷案件的报备工作;公司法律事务部负责业务指导及归口管理。涉案单位必须认真履行职责,不得扯皮、推诿、拖延,全面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2.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减少纠纷案件的发生。公司及所属单位应增强法律及合同意识,努力避免和化解争议纠纷的产生;应当重视企业法律顾问提出的有关防范法律风险的意见,及时采取措施防范和消除法律风险,杜绝因企业自身违规行为造成重大纠纷案件发生的事件。
三、工作节点目标
落实中央企业法制工作第三个三年目标,从2012年开始实施,到2014年底结束。分为以下三个阶段:
(一)2012年为部署和完善基础阶段:制定公司落实三年目标的工作方案;公司总部法律审核率基本实现100%,下属单位法律审核率实现70%;法律事务机构负责人持证上岗率达到100%,法律顾问持证上岗率达到40%;因违法违规导致的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基本杜绝。
(二)2013年为落实和稳步推进阶段:落实三年目标实施方案;建立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公司总部法律审核率实现100%,下属单位法律审核率实现80%;法律事务机构负责人持证上岗率达到100%,法律顾问持证上岗率达到50%;因违法违规导致的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基本杜绝。
(三)2014年为验收和综合达标阶段:推动各下属单位逐项落实三年目标的各类指标;验收总结各下属单位三年目标完成情况;公司全面完成股份公司提出的中央企业法制工作第三个三年目标;公司系统法律审核率实现100%;总法律顾问专职率达到100%;法律事务机构负责人持证上岗率达到100%,法律顾问持证上岗率达到80%;因违法违规导致的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得以杜绝。
2012至2014年,各年度指标细化简表详见附表。
四、有关工作要求
(一)设立机构,加强领导
公司成立“落实中央企业法制工作第三个三年目标领导小组”,组成人员与“六五”普法领导小组相同并合署,加强对落实三年目标工作的领导,研究部署有关工作要求。公司主要领导要亲自研究部署,提出明确要求;企业分管领导、总法律顾问要加强组织协调,统筹安排,抓好落实;法律事务机构要切实负责组织落实,履行职能归口管理职责。
下属单位主要行政负责人为本单位“落实中央企业法制工作第三个三年目标”的直接责任人,负责组织部署该项工作的正常开展。
(二)加强指导,及时沟通
公司将加强对三年目标实施情况的信息沟通与反馈,各下属单位应及时反馈计划、落实及完成情况,并于每年12月31日前在向公司报送单位法制工作总结中一并报送本年度三年目标完成情况和下一年度工作安排等情况。公司通过工作简报或其他方式,定期或不定期向股份公司上报本企业的三年目标完成情况;并于每年1月10日前,以企业法律工作总结方式,向股份公司报送上一年度三年目标完成情况和下一年度工作安排。
(三)加强考核,严格兑现
公司将对下属单位的法制工作开展情况包括“六五”普法及三年法制工作目标完成情况等一并纳入年度下属单位业绩考核范围,并与下属单位负责人年薪挂钩。
各下属单位要根据本工作方案,制定本单位落实法制工作三年目标的具体工作计划,明确法务机构设置(暂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应明确履行法制工作职责的具体部门)、法律人员配置、约束性指标细化与分解、保障措施等内容,并经本单位领导班子会议通过,于2012年8月30日前报送公司法律事务部,作为考核各单位法制工作的基本依据。
(四)其他
本《工作方案》所指的“下属单位”包括:二级单位、子公司及控股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