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中国水利水电第十二工程局有限公司法制人才队伍建设管理办法实施方案(暂行)》的通知
来源: 作者: 摄影作者: 时间: 2013年7月5日 【字号:        



公司所属各单位,机关各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公司法制人才队伍建设,以适应公司健康稳健的发展需要,根据股份公司《法制人才队伍建设管理办法(暂行)》(中水电股法〔2012〕14号)精神,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了《中国水利水电第十二工程局有限公司法制人才队伍建设管理办法实施方案(暂行)》,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一三年六月二十六日
中国水利水电第十二工程局有限公司
法制人才队伍建设管理办法实施方案(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公司法制人才队伍建设,强化企业法律风险管控,提升企业经济效益,增强企业承担社会责任能力,促进公司健康稳步发展,现根据股份公司《法制人才队伍建设管理办法(暂行)》(中水电股法〔2012〕14号)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第二条 本《实施方案》适用于公司总部、公司所属各二级单位、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公司(以下简称二级单位)、施工局及项目部。
第三条 公司法制队伍建设坚持以“创新法制人才成长机制、提高法制人才综合素质、优化法制人才队伍结构”为核心,进一步提升法制队伍整体综合能力,推进法制人才向专业化、国际化、市场化发展。
第四条 公司重点培育企业法律顾问骨干等核心人才,统筹管理专、兼职企业法律人才队伍,推进符合条件的二级单位建立法律事务机构,加快打造并建成素质过硬、结构合理、数量充足,满足企业快速发展需要的法制人才队伍。
第五条 各单位应高度重视法制工作,完善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全面落实公司《实施方案》确定的各项要求及目标,认真实行法务岗位专职化的制度规定,充分发挥单位法务机构及法务人员的应有作用,积极关心、支持和保障法务人员开展法务工作,确保本单位法制工作组织健全、制度完善、运行有效。
 
第二章 法制人才队伍建设的阶段目标
 
第六条 公司按照“政治素质好、法律素养好、责任性较强、敬业精神好、团结协作好、作风形象好”等标准,选配法制专门人才,着力加快建设具有企业法律顾问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并专职从事企业法制工作的法律专业人才队伍。
第七条 公司积极创造条件在重要二级单位和重大项目实施总法律顾问制度。2014年底,公司将按规定力争达到该目标。
第八条 公司持续培育企业法律顾问骨干队伍,到2014年底,公司内部具有合格的企业法律顾问骨干人数满足基本需要。
第九条 公司持续培育国际业务法律人才队伍,到2014年底,公司将根据国际业务开展情况培育或择优引进具有国际业务法律人才条件的人员1名。
第十条 公司逐步培养一支具有法学教育背景或熟悉国家基本法律、法规,具有一定的法律专业能力或运用法律知识解决管理问题的经营管理人员队伍,鼓励其兼职从事企业法制工作的管理事务。
 
第三章 法制人才的配置要求
 
第十一条 2013年底,公司总部法律事务部实现配置3名专业法律人员(其中1人侧重于国际业务法律事务管理)的目标。
第十二条 公司积极推进二级单位法务人员专职化工作,在2014年底在所有二级单位配备专职法务人员的专职率达到80%(其中,2013年底前,已配备具有法律专业背景人员的二级单位均应达到专职化目标要求)。
对配备具有法律专业背景人员的二级单位,一律实行法务专职岗位;对尚未配备具有法律专业背景人员的二级单位可暂设兼职法务岗位,但应积极创造条件,尽快向专职化发展。
第十三条 对具有法律专业背景两人及以上人员的二级单位应成立单位法律事务机构;公司积极推进在设有单位法律事务机构并具备相应条件的二级单位或重大项目中设置总法律顾问。
二级单位配备法务人员或成立法律事务机构或遇法务机构、人员等发生变化调整的,均应及时并以正式文件形式报公司法律事务部备案;单位设置总法律顾问或任命单位法务机构负责人时,应事先征得公司法律事务部的同意。
第十四条 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应当配备不少于1名的兼职法务人员。2013年底,控股子公司港航公司应配备1名具有法律专业背景的专职法务人员。
 
第四章 法制人才队伍管理
 
第十五条 根据股份公司“强总部、精项目”的要求,公司将强化总部法律事务机构建设,充实法制人才,加强部门管控,提升法律管控水平,为公司所属各单位及项目开展法制工作提供引领支撑和服务保障。
第十六条 公司将以总法律顾问后备队伍建设为重点,统筹做好法务机构负责人、企业法律顾问骨干等梯队后备人才队伍建设。
第十七条 公司将创新国际业务法律人才工作机制,培育或择优引进国际业务法律人才,发挥内外部专业人才的各自优势。
第十八条 公司将继续招收一定数量的法律专业大学本科毕业生,充实到二级单位法务工作岗位,并有意识安排一定比例的法律专业毕业生到基层一线从事经营管理、人力资源或综合服务等相关管理工作,加强法制工作人才的储备。
第十九条 公司设置企业法律顾问专业晋升通道,加大企业法律顾问骨干交流提拔力度,对敬业爱岗、综合能力较强、工作业绩突出并符合相应条件的应及时提拔到领导岗位。
第二十条 公司规范和完善法律岗位执证津贴制度,即对考取企业法律顾问资格并经注册后的企业法务人员按月发放执证岗位津贴,其中专职企业法律顾问每月500元,兼职企业法律顾问每月300元。
法律岗位执证津贴自公司人力资源部及法律事务部审核批准后的次月起享受并由所在单位发放;有关上述津贴申报审批程序及要求参照《关于印发<中国水利水电第十二工程局有限公司实行注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人员补贴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公司人〔2011〕400号)执行。
第二十一条 公司将逐步建立法务人员办案(胜诉或减少损失)奖励机制。
第二十二条 公司鼓励法务人员参加专业继续教育、岗位培训,支持其参加仲裁机构、律师机构组织的业务及学术交流活动,全面提升法制人员的素质和能力。
鼓励从事经营管理、项目管理的人员积极考取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跨专业交流。
第二十三条 公司注重法务人员入职早期教育和“传帮带”,适时开展轮岗交流,及时掌握工作情况和思想动态,加快青年人才成长。
第二十四条 按照股份公司统一规定,坚持定量考核与定性评价相结合原则,以岗位职责为基础,建立品行、能力、态度、业绩要素构成的绩效考评体系,规范企业法律顾问岗位任职资格和标准,并逐步开展总法律顾问述职工作。
公司将建立对二级单位法务机构和法务人员工作统一检查考核制度,各单位法务人员应分别于每年1月31日前、12月31日前向公司法律事务部上报个人年度工作计划及年度工作总结,以便公司及时对其专业工作进行客观全面地考核与评价,如不符合从事法制工作的人员,及时调整岗位。
公司统一制定二级单位法务人员岗位职责,进一步明确法务工作范围及内容。
第二十五条 对企业法务人员在债权催收、重大法律风险处置及为企业赢得荣誉等法务工作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公司将予以奖励,以调动企业法律顾问的内生动力和积极性。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六条 公司重视加强企业法制人才工作的组织领导,由组织人事部门牵头,法律事务部协调整合并利用现有的各种管理资源,系统推进法制人才队伍建设。
第二十七条 公司注重发挥社会法律资源作用,在2014年底前建立社会法律业务咨询服务和保障体系,择优选聘诚信尽责、专业精良的律师事务所作为公司法制工作开展的支撑。
第二十八条 公司加强对各单位法务工作的检查考核工作,并统一纳入公司对各单位年度业绩考核中。
第二十九条 各单位应重视和加强企业法制人才队伍建设,确保股份公司提出的法制工作新三年目标的顺利实现。如对本《实施方案》执行不力或落实不到位或因忽视法制工作造成纠纷案件多发的单位,公司将予以通报批评,并视情追究单位负责人的相关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实施方案》由公司法律事务部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公司下属二级单位法务人员岗位职责
 
 
 
 
 
 
 
附件
 
公司下属单位法务人员岗位职责
 
1.参与本单位重大经营决策活动的法律审核;
2.参与本单位规章制度的法律审核;
3.负责对本单位一般合同的法律审核及重大合同的法律初审工作,参与合同谈判;
4.负责本单位法律事务处理,收集涉及本单位法律纠纷案件所需的证据材料及其他各种资料,研究和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并按单位领导及公司法律事务部意见参与诉讼、仲裁和非诉讼活动,全力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5.及时收集、研究与单位相关的新颁布法律法规及政策等,并及时向单位提出提示性书面法律意见;
6.负责起草和按时向公司法律事务部上报本单位年度法务工作计划、年度法务工作总结、法律事务报表等法务工作材料;负责起草和按时报送对内和对外法务函件及相关法律意见书等材料;
7.参与本单位法制管理及法律风险体系建设工作,服从公司法律事务部的业务指导与管理;
8.参与组织本单位普法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员工法制宣传教育;
9.负责为本单位生产经营等活动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10.对在法务工作中发现单位在经营活动中存在重大违法违规或有可能造成企业严重后果等事件时应及时向单位主要行政领导报告,也可直接向公司法律事务部报告;
11.负责按规定向公司法律事务部提交年度个人工作计划及年终个人工作总结;
12.负责本单位法律审核台帐及法务工作资料等的收集、整理及档案管理;
13.认真完成本单位领导及公司法律事务部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