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中国水利水电第十二工程局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 作者: 摄影作者: 时间: 2014年7月4日 【字号:        



公司所属各单位,机关各部门:
近日,公司收到电建股份印发的《关于认真贯彻落实“构建诚信惩戒失信”合作备忘录的指导意见》(中电建股法管〔2014〕3号)文件。该《指导意见》强调:近期,中央文明办、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国务院国资委、国家工商总局、中国银监会、中国民用航空局、中国铁路总公司等中央八个部门和企业会签了《“构建诚信、惩戒失信”合作备忘录》,拉开了联合惩戒失信被执行人的序幕。信用惩戒对象:一是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中所有失信被执行人;二是被法院发出限制高消费令的其他被执行人。惩戒的主要范围:一是禁止乘坐飞机、列车软卧;二是限制在金融机构贷款或办理信用卡;三是失信被执行人是自然人的,不得担任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如失信被执行人违反限制高消费令进行消费的,将依法予以拘留、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该《指导意见》明确要求各单位“(一)高度重视,充分认识贯彻《备忘录》意义;(二)增强合同观念,进一步强化履约意识;(三)周密部署,积极落实应对措施”。
公司十分重视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及法律风险防范工作,不断推进和加强企业合法、诚信经营建设,总体情况较好,但也曾发生过个别二级单位未及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被动情况,应切实引以为戒。为认真落实电建股份《指导意见》要求,强化公司合法合规、诚信经营,确保公司涉案单位正确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有效防止公司因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而被列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造成公司在招标投标、市场准入、融资信贷及资质认定等重大经营方面受到严重障碍或限制的后果发生,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法释〔2013〕17号),结合本公司实际,特制定《中国水利水电第十二工程局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管理办法》,并经公司党政联席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水电十二局
2014年6月4
中国水利水电第十二工程局有限公司
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电建股份《关于认真贯彻落实“构建诚信惩戒失信”合作备忘录的指导意见》(中电建股法管〔2014〕3号)规定,确保公司涉案单位正确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进一步完善公司法律风险防范机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生效法律文书是指经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作出的由我公司、子公司或控股公司履行债务或承担赔偿责任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民事裁定书》、《民事调解书》及《仲裁裁决书》等法律文书。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公司涉案单位是指涉及纠纷案件的公司职能部门、下属二级单位(含公司直管施工局、项目部)、子公司及控股公司。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职能部门、二级单位(含公司直管施工局、项目部)、子公司及控股公司。
第二章 履行责任主体与分工
第五条 公司涉案单位是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责任主体。涉案单位主要行政负责人是本单位负责履行的第一责任人;其他班子成员负有相应责任。
公司涉案单位应“守土有责”,切实履行职责,按照公司法律事务部案件处理指导意见,及时、妥善处理诉讼、仲裁纠纷案件,全力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公司法律事务部负责指导、催办涉案单位正确履行生效法律文书。
第七条 公司法律事务部定期查阅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平台系统”,如发现涉及公司的作为被执行人列入“不良记录”,应及时向公司分管领导汇报,并指导、跟踪涉案单位迅速妥善处理。
第八条 公司财务产权部负责对涉案单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行为实施监督,并在特殊情况下,经公司领导批准后,直接支付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款项。
第三章 职责与管理
第九条 公司涉案单位必须高度重视、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严格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支付时间、金额等内容及时、全面履行,不得推诿、拖延。防止涉及公司作为被告(被申请人)的纠纷案件进入执行程序;严禁因公司不正确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而被列入全国法院“不良记录”的情形发生。
第十条 公司涉案单位应在收到由公司法律事务部转交的法院或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后的二日内向公司法律事务部提出单位书面初步处理意见及应对措施。
第十一条 公司涉案单位如遇资金周转困难时,应立即采取措施,积极与原告或仲裁申请人进行沟通及协商,通过签订分期还款协议书等方式履行分期还款债务。否则,应在规定的付款时间内全面履行。
第十二条 公司涉案单位如遇确实无法自行履行等特殊情形时,应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截止时间的7日前专题向公司领导、公司财务产权部等提交书面报告,请求直接由公司采取措施予以解决,以确保及时履行。
第十三条 公司涉案单位如对一审法院判决、裁定有异议,应在提出单位初步处理意见中同时提出相关理由、依据及上诉意见,经公司法律事务部审核同意并报公司分管领导批准后,依法在上诉期内提起上诉;对无异议的或经二审法院裁判并送达的生效法律文书要及时全面履行。
第十四条 公司涉案单位应全面掌控可能对本单位提起诉讼或仲裁纠纷案件的动态情况,应本着合法、公平原则,努力通过协商方式在纠纷初始阶段及时化解或妥善处理。
公司涉案单位如发现对方当事人存在提起诉讼或仲裁或可能申请法院冻结公司银行账户、查封公司财产以及其他重大事件等的苗头、动向时,应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应对,并及时书面向公司领导、财务产权部、法律事务部等报告。
第四章 处理与考核
第十五条 公司涉案单位如因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被申请执行并输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信息系统(不良记录)的,一律予以通报批评,在公司年度法制工作统一考核中作零分处理,并分别扣减该涉案单位党政一把手当年兑现年薪的30%至60%,且涉案单位党政一把手当年内不得参加公司及以上主管部门组织开展的评先活动。
因涉案单位纠纷案件造成公司银行账户或相关财产被人民法院采取冻结、查封或扣押等财产保全措施的,该涉案单位年度法制工作考核为零分,且相关责任人当年不得参加评比任何先进。
第十六条 公司纪检、监察部门应依照相关规定对涉案单位的因失职、渎职等相关责任人追究行政责任。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均作为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情形在公司对各单位年度法制工作考核中统一扣分兑现。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公司涉案单位应在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金额后的3日内向公司法律事务部填报《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备案表》(见附件),并附履行凭据。
第十九条 公司职能部门、二级单位、子公司及控股公司对拟合作的对象,应当事先开展全面调查、核实对方资信情况等工作,应运用“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布与查询平台”及“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平台查询、检索拟合作方有无“不良纪录”等诚信情况,并对拟合作单位的信用等级及相应风险等作出客观、全面的评估,切实防范法律风险。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本办法由公司法律事务部负责解释。
附件:中国水利水电第十二工程局有限公司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备案表
中国水利水电第十二工程局有限公司
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备案表
单位(公章) 日期: 年 月 日
法律文书
名称及编号
作出法律文书的法院或仲裁机构名称
案由
履行支付本金、违约金的等数额
原告(申请人)
被告(被申请人)
法律文书
生效日期
法律文书履行
届满日期
实际支付日期
实际支付金额
备注
涉案单位负责人: 经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