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中国水利水电第十二工程局有限公司法律工作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来源: 作者: 摄影作者: 时间: 2015年3月25日 【字号:        



现将《中国水利水电第十二工程局有限公司法律工作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水电十二局
                                                                                      2014年11月26
 
 
 
 
中国水利水电第十二工程局有限公司
法律工作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中国水利水电第十二工程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律风险防范机制,规范企业法律工作,促进公司依法经营管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根据国资委《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6号)、电建股份《法律工作管理办法》(中电建股〔2014〕195号)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和管理需求,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公司机关各部门、公司所属各二级单位、子公司(以下简称“各单位”);公司控股公司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三条 公司建立由法定代表人为第一责任人、主管领导统筹指导、总法律顾问牵头、法律事务机构主导实施的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并持续完善法律风险防范体系,建立健全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和企业法律顾问工作激励、约束机制。
第四条  公司法律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公司法律事务部负责牵头组织制定法律工作的战略规划和政策措施,并负责指导、管理各单位法律工作。公司机关各部门、各单位负责落实法律工作的战略规划和政策措施,并负责本单位具体业务的组织开展和有效管理。
第五条 法律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充分防控企业法律风险,促进企业依法决策、依法经营管理和依法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第六条 各单位法律事务工作开展的主要情况及指标纳入公司对各单位负责人年度经济责任制及文明单位考评中一并进行考核。
 
第二章 企业总法律顾问
第七条  企业总法律顾问是指具有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或律师资格、法律职业资格(以下简称法律资格),由企业聘任,全面负责企业法律工作的高级管理人员。企业总法律顾问对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
第八条  企业总法律顾问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自觉拥护和执行党的基本路线、方针和政策,秉公尽责,严守法纪,团结协作;
(二)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经过正规系统的法律专业培训,具有较高的法律素质和专业能力;
(三)精通法律业务,具有处理复杂或者疑难法律事务的工作经验和能力;
(四)在企业中层及以上管理岗位任职三年以上,熟悉企业经营管理,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
(五)具有法律资格,担任过企业法律部门负责人或者分管企业法律事务工作。
担任兼职总法律顾问的须至少满足上述第(一)、(二)、(四)项条件。
第九条   公司实施总法律顾问制度,确保总法律顾问岗位明确、人员到位、职责落实。
第十条  积极创造条件,推进在二级单位建立总法律顾问的相关工作。
第十一条  公司总法律顾问履行下列职责:
(一)全面负责公司法律事务工作,统一协调处理公司决策、经营和管理中的法律事务;
(二)参与重大经营决策和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实施,保证合法性,并对相关法律风险提出防范意见;
(三)负责建立健全符合公司实际的法律事务机构,并对法律事务机构负责人的聘免提出建议;
(四)负责公司合同管理的法律管控,加强防范合同法律风险;
(五)负责公司的法制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组织建立企业法律顾问业务培训制度;
(六)负责指导所属单位法律事务工作,对机关各部门、各单位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纠正意见,监督或者协助有关部门予以整改;
(七)其他应当由公司总法律顾问履行的职责。
第十二条  公司总法律顾问是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岗位职级设置应当按照高于公司机关职能部门正职的职级管理,副总法律顾问原则上按照公司机关职能部门正职岗位职级管理。
第十三条  公司将所选聘的公司总法律顾问报送电建股份备案。
 
第三章 企业法律事务机构及法律人员
第十四条 公司负责法律事务工作的职能部门是法律事务部。工作上受公司分管领导的领导,业务上受电建股份法律事务机构的指导和监督。
各单位必须明确一名法制工作分管领导,并确定、配备1至2名专或兼职法律事务人员,负责本单位法律事务工作,兼职的法律顾问须逐步向专职法律顾问过渡;有条件的可直接设置单位法律事务机构。各单位法律事务人员工作上受单位部门负责人和分管领导的领导,业务上受公司法律事务部的指导、监督与考核。
第十五条  公司法律事务部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公司重大经营决策、重要规章制度和重要经济合同提出法律审核意见;
(二)参与公司的分立、合并、破产、解散、投融资、担保、租赁、产权转让、招投标及改制、重组、公司上市等重大经济活动,处理有关法律事务;
(三)参与办理公司工商登记以及商标、专利、商业秘密保护、公证、鉴证等有关法律事务;
(四)负责开展公司法制宣传教育培训工作,并提供与公司生产经营管理有关的法律咨询;
(五)负责指导各单位、各部门涉及公司的诉讼、仲裁、行政复议和听证等活动的开展,承办公司主要领导、分管领导指定的重大纠纷案件的处理,并负责对外聘律师的管理、监督和评价;
(六)协助办理上市公司依法规范治理及信息披露等相关事宜;
(七)检查、指导、协调、考核各单位法律事务工作;
(八)办理公司领导交办的其他法律事务。
第十六条 各单位专兼职法律事务人员或法务机构的职责:
(一)正确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对单位重大经营决策提出法律意见;
(二)起草或者参与起草、审核单位重要规章制度;
(三)参加本单位合同的谈判和起草工作,负责单位合同的法律审核及重要合同的初审工作;
(四)参与单位的分立、合并、破产、解散、投融资、租赁、产权转让、招投标及改制、重组等重大经济活动,处理有关法律事务;
(五)协助办理单位工商登记等有关法律事务,做好单位商标、专利、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六)配合单位有关部门对职工进行法制宣传教育;
(七)提供与单位生产经营有关的法律咨询;
(八)参加涉及本单位的诉讼、仲裁、行政复议和听证等活动;
(九)办理单位负责人交办的其他法律事务。
第十七条 公司法律事务部负责人应当具有法律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取得法律资格,熟悉公司主营业务,在公司从业三年以上或具有五年以上其他法律职业经历。
各单位法律事务机构负责人的聘免应征求公司总法律顾问的意见。
第十八条 各单位法律事务机构应当配备与业务规模和业务结构相匹配的若干名法律顾问从事法律事务工作。
本《实施细则》所称法律顾问,是指具有法律资格,由公司或各单位聘任后,从事法律事务工作的公司内部专业人员。
公司可以引进法学专业应届毕业生担任企业法律顾问助理,待其取得从业资格后担任企业法律顾问;也可以引进具有一定工作经验并脱离原职的法官、检察官、公证员、执业律师担任企业法律顾问。
第十九条  公司及各单位应当建立科学规范、权责明晰的法律工作管理制度和流程,规定法律事务机构和法律顾问处理企业法律事务的权限、程序、要求等内容,支持企业法律事务机构和企业法律顾问依法履行职责,为开展法律工作提供必要的保障。
第二十条 公司每年度开展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等级资格分为企业一级法律顾问、二级法律顾问、三级法律顾问和助理法律顾问。
法律顾问岗位资格评审按照《中国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管理暂行办法》(中电建〔2012〕498号)及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统筹建设并管理企业法律顾问人才队伍,重点培育专职总法律顾问、企业法律顾问骨干、国际业务法律人才等三类核心专业人才。
公司应对取得法律资格的专职法律顾问给予物质奖励,并按月发放持证津贴,津贴标准执行公司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 公司在条件成熟时,探索实施包括向各单位、工程建设项目部委派法律顾问在内的且符合公司实际的法律顾问管理方式。
各单位应当自本单位法律顾问人员发生变更之日起七日内向公司法律事务部备案。
 
第四章 企业法律事务管理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及各单位应当按照《中国水利水电第十二工程局有限公司经营行为法律审核管理办法》(公司法〔2012〕117号)开展经营行为法律审核业务。
法律事务机构要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通过参加评审会议、签署审核意见、提供法律咨询、出具法律意见书等方式,对生产经营过程中进行的重要经营决策、制定规章制度、签订重大经营合同、拟订重要经营性法律文件、处理法律争议纠纷等管理活动,进行合法合规性和法律风险的审查评估。
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要按照《中国水利水电第十二工程局有限公司法律纠纷案件实施细则》(公司法〔2012〕122号)的规定,妥善处理纠纷案件,认真履行报批手续,并及时将重大法律纠纷案件以及半年度案件动态情况和全年度案件汇总情况向公司法律事务部呈报备案。
第二十五条 公司逐步建立并完善国际业务的法律风险防范机制。
公司法律事务部负责对公司国际业务中的重要决策和重大经营活动提出法律分析意见和法律风险防范方案;负责国际业务中重要法律文件的法律审核工作,对涉及公司重大经济利益和法律风险的条款提出明确意见;负责重大海外投资和并购项目的法律事务工作。
第二十六条 在公司党委工作部、监察部等相关部门的配合下,公司法律事务部应当研究制定普法工作规划或实施方案,建立健全普法工作机制,制定普法学习宣传制度,提供普法宣传资料,利用多种载体开展普法宣传活动,并对普法工作适时进行总结和监督检查。
公司法律事务部制定年度法律知识培训计划,结合法律法规更新和公司业务开展需要,定期组织开展法律知识培训。
各单位应当组织本单位法律顾问人员参加公司举办的法律业务培训,并在本单位内部组织开展业务培训。
第二十七条 公司法律事务部要对重大合同的谈判、起草、审核、签订及合同履约进行跟踪管理,充分防范合同法律风险。
涉及工程建设施工领域的合同应严格按照公司《合同管理办法》(局企〔2008〕417号)、《分包合同管理办法》(公司企〔2010〕212号)、专题法律指导意见、法律风险指引等管理规章制度执行。
第二十八条 公司法律事务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外聘律师事务所作为公司常年法律顾问,协助办理公司法律事务工作或就单项法律事务提供法律服务。
需要外聘律师事务所作为公司常年法律顾问的,应在报公司分管领导批准后,采取邀请招标或协商优选方式选聘确定。
公司建立优秀社会律师机构资源库,进行统一规范的管理。同时对选聘的律师事务所指导和监督,并进行动态评价管理。
第二十九条 公司及各单位法律诉讼等案件材料应于案件结束后立卷存档备查。
法律事务机构应当对经营行为法律审核情况进行登记备案,并将出具的法律审核意见及其他往来法律函件资料存档备查。
第三十条 公司法律事务部以外的部门和单位,在接到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和其他单位的各类法律文书,特别是涉及权利义务处置的法律文书时,应及时提出拟办意见并提交公司法律事务部审核。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公司法律事务部对各单位的法律工作建设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和考核检查。
第三十二条 公司法律事务部对各单位重点就法律工作体系建设情况,企业依法决策、依法经营管理、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情况,经营行为法律审核开展情况,普法宣传教育开展情况等内容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 各单位应当接受公司法律事务部开展监督检查,全面提供真实资料,反映法律工作开展的客观情况。
 
第六章 考核奖惩
第三十四条 公司制定法律工作考核评价管理制度,对各单位的整体法律工作及法律事务机构和法律顾问的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考核评价。
第三十五条 公司对忠于职守,在促进依法治理、防范法律风险、避免或挽回经济损失、提高经济效益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企业法律顾问予以表彰,并参照市场平均水平,明确专项债权催收、重大法律风险处置专业事项的奖励机制。
第三十六条 企业法律顾问在履职期间,存在由于疏于职守导致严重失职或其他不称职情形的,要调离企业法律顾问岗位,并按照公司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七条 企业法律顾问利用工作上的便利牟取私利、违法违纪或因玩忽职守给公司造成较大损失的,应当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有犯罪嫌疑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八条 对未严格执行公司相关规定及法律审核意见的,发生重大经营决策失误的单位,由公司予以通报批评或者警告;情节严重或者造成公司资产重大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公司法律事务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中国水利水电第十二工程局法律事务管理暂行办法》(局企〔2005〕17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