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要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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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潜在供应商: 现就采购人发布的《水电十二局选聘律师事务所对4家公司进行法律尽职调查的竞争性谈判公告》(发布日期:2026年3月16日)作如下补遗说明,本补遗公告为原竞争性谈判公告的组成部分,与原公告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原公告内容与本补遗内容不一致的,以本补遗内容为准。 一、项目包件划分及尽调对象 本次尽职调查谈判项目分为两个独立包件,各供应商可根据自身服务能力对两个包件分开报价,亦可仅参与其中一个包件的报价谈判,具体包件及尽调对象如下: 包件 1:对共同参与特定项目投资活动的三家公司开展尽职调查,尽调对象为 A 单位(国有公司)、B 单位(国有公司)、C 单位(投资基金合伙企业); 包件 2:对拟收购采购人持有的特定项目公司股权的公司开展尽职调查,尽调对象为 D 单位(国有公司)。 二、尽调对象住所地信息 A 单位:湖北省武汉市 B 单位:湖北省宜昌市 C 单位:上海市徐汇区 D 单位:浙江省衢州市 三、二次报价相关说明 谈判现场采购人对尽调对象相关情况进行现场介绍后,各响应人可结合自身综合考量,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二次报价,二次报价为供应商最终报价,作为评审重要依据。 四、尽职调查完成时限要求 将原公告内容第一条第6款服务期限修改为:供应商须在采购人发出开展尽职调查进场通知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应包件的法律尽职调查工作,并出具正式的法律尽职调查报告。 五、其他事项 本补遗公告未提及内容,仍按照原竞争性谈判公告执行。各潜在供应商若有疑问,请及时与采购人联系。
中国水利水电第十二工程局有限公司 2026 年 3 月 1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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