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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建工程总承包计价的风险与合规管控
来源:经营管理部 作者:黄献新 时间:2023年6月1日 文字大小:【      

当下在建工程总承包多数采用“费率下浮”、“模拟清单”计价,并以施工图预算作为工程预结算审核、竣工结算官方审计及财政评审依据,明显与总承包合同约定相矛盾。这实际上是“穿着工程总承包的新鞋,走的施工总承包的老路”。同时有的“发包人要求”对目标、范围、功能需求等模棱两可,使履约过程中双方出现较多的争议与分歧,导致合同计价纠纷。

2023年3月1日,《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计价规范》T/CCEAS001-2022(以下简称《计价规范》)正式实施,为发承包双方不同发承包模式下的工程造价计价提供了规范依据,填补了工程总承包计价缺少标准的空白,不但从宏观上指导了行业造价管理行为,更是从微观上规范了发承包双方在市场化条件下的造价计价行为。

1、《计价规范》新名词与新规定

项目清单:发包人提供的载明工程总承包项目工程费用、工程总承包其他费和预备费的名称和其他要求承包人填报内容的项目明细。

价格清单: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由承包人按发包人要求或发包人提供的项目清单格式填写并标明价格的项目报价明细。

优化设计:承包人从满足发包人要求的众多设计方案中选择最佳设计方案的设计方法。

深化设计:承包人对发包人提供的设计文件进行细化、补充和完善,满足设计的可施工性的要求。

设计优化:承包人对发包人提供的设计文件讲行改善与提高,并从成本的角度对原设计进行排查,剔除其中虚高、无用、不安全等不合理成本的加工。

规定了总价合同的三种类型:以施工图纸为基础发承包的总价合同;以发包人要求和初步设计图为基础发承包的总价合同;以发包人要求和可行性研究报告为基础发承包的总价合同。

明确了“发包人要求”的重要性。其核心是发包人的需求,其次才是发包人的要求。特别是涉及到工程价款的功能需求,使用材料设备的种类、品质、规格、型号、技术参数等应尽可能详细编列。

规定了工程计价不得以施工图为基础清单计价。以施工图预算评审作为竣工结算的类似内容,很明显这一约定不仅造成合同约定前后矛盾,还极易导致合同纠纷。

明确了“期中结算”的重要性。发承包双方应当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办理工程竣工结算,在合同工程实施过程中已经办理并确认的期中结算的价款应直接进入竣工结算。

明确了建设工程的合理利润可以按税前工程造价的 5%计算。

规定了价格调整采用工程造价要素“价格指数调价法”。

明确了进度支付比例不低于85%。

明确了发包人如果取消了项目,影响承包人在其他价格清单中的项目收益时,应给承包人补偿费用和利润。

明确了承包人在合同约定承包范围内实施设计时,应在满足发包人要求的前提下进行优化设计;在满足发包人提供的设计文件技术标准的前提下进行深化设计,实现合同目标。优化设计和深化设计导致的盈亏均归承包人享有或承担。

规定了施工过程中的签证变更等造成的费用增减,只要经确认,应随进度款支付。

明确了对工期延误方,按不利于责任方的处理方式。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合同价款调增的不予调整、工期不予顺延,合同价款调减的予以调整;因非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合同价款调减的不予调整,合同价款调增的予以调整,工期顺延。

建议承包人报价自行测算销项增值税。

提醒发包人“甲供材料”要慎重考虑。

推荐采用标底。标底或最高限价直接采用投资估算或设计概算中的发包内容,不宜采用概算下浮总价进行工程总承包发包。

2、计价风险与合同价款调整

《计价规范》明确了工程总承包合同宜采用的合同模式为总价合同,包括固定总价合同和可调总价合同。

工程总承包计价风险有:法律法规变化、市场价格变化、工程变更、工程签证、不可抗力、索赔等6项,当专用条款约定的6项风险可调整合同价款事项发生时,合同总价进行相应调整。发包人变更发包人要求或初步设计文件,导致施工图设计变更,应按合同约定调整合同价款。承包人对发包人要求或初步设计文件提出优化建议并获得采纳,合理化建议形成的利益双方共享,调整合同价款。

可调总价合同模式下,已签约合同价中预备费归发包人使用。因此,可调总价合同价款=签约合同总价-预备费+合同价款调整+索赔。

固定总价合同模式下,预备费归承包方所有,按风险包干费处理。因此,固定总价合同价款=签约合同总价+合同价款调整(可能无)+索赔。

需要说明的是,6项常规风险可调整合同价款事项,在固定总价合同模式下,往往可能只有索赔一项可进行调整,其他的均可通过专用合同条款约定为不调整。

3、在建工程总承包计价的风险管控

当前,一些地方釆用工程总承包签订总价合同,但又在专用条款约定以施工图预算评审作为竣工结算的类似内容,很明显这一约定不仅造成合同约定前后矛盾,极易导致合同纠纷风险,而且将承包人设计的施工图作为结算依据导致了如下两大后果:一是使竣工结算超过约定合同价的可能性大大上升,增加了发包人的投资风险;二是对承包人改进设计的可施工性进行的优化一风吹,使承包人亏损的可能性大大上升。这一做法形成了事实上的按定额计价,既违反合同的诚信、公平原则,又阻碍了工程总承包的顺利推行,因此《计价规范》明确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不以施工图项目的工程量清单计价计量。

例如某水库供水施工总承包工程,为不可调整价格的固定总价合同(以概算工程量清单下浮计)。还约定不论任何原因引起的工程量变化、各方面风险因素等均不调整合同总价,暂列金在施工过程中由发包人根据实际情况批准后按总额包干使用。待施工图预算完成后(按照初步设计概算单价编制原则,沿用概算编制时采用的基价及相关编制依据,预算定额替换相应的概算定额及取费标准进行编制)下发正式工程量清单,以签订补充协议。工程的计量应以净值为准,超不付少不给。

但在实践中,有的合同中约定采取合同总价和定额下浮两者取小值,作为结算的依据。但该做法违背了工程总承包的初衷与核心,也增加了承包人的风险。工程总承包项目在投标的时候已经通过投标人的相互竞争,在市场经济下,实现了降本。发包人对于最高投标限价,按照自身的预期金额进行设定,承包人结合自身的施工水平、企业定额、市场环境进行综合考虑报价。承包人认为实际施工成本将大于最高投标限价,可以选择不参与投标。当承包人最后施工的成本高于项目总价,那也属于承包人自身的责任,属于承包人的投标失误。现阶段的工程总承包项目又回到了过去定额下浮的老路上去。在结算审核中,承包人与发包人委托的造价咨询机构对定额的套用、争议的处理上会浪费很多的精力,承包人也在漫长的结算过程中,被财务成本吃掉很多的利润。

又例如某水库EPC工程总承包,为可调价限额(概算)总价合同。但工程结算过程中又分ABCD四类:AC类项目根据中标价限额设计,结算总价大于限额标准的按限额标准计;结算总价小于限额标准的按结算总价计(A为建筑安装工程、C为专业暂估价);B类项目按中标价包干结算(措施项);D类项目按实际发生由发包人审定结算(安措费、保险费、预留金)。

《计价规范》约定价格清单不作为结算依据。列出的建筑安装工程量仅为估算的数量,不得将其视为要求承包人实施工程的实际或准确的数量。仅限于作为合同约定的变更和支付的参考,不应作为结算依据。但项目清单漏项带来的损失,需承包人进行承担风险。

4、对计价合规的几点思考

当下在建PPP、BOT、EPC、PMC、PC等模式的工程总承包计价,部分存在着完工预结算审核难、官方审计与财政评审更是难上加难。其主要原因就是没有与工程总承包模式相配套的计价标准。《计价规范》的实施,立足于厘清发承包人之间的工程总承包计价风险及推动项目合规结算。发包人的计价管理是从项目总投资视角切入,力求在总投资可控的情况下达到项目建设的目的;承包人的造价管理则更加聚焦于具体项目的费用组成和合同约定承包范围内工作的造价管理,力求顺利完成承包工程并获得工程价款;从行政主管单位角度,则是力求做好必要的制度建设和监督管理,帮助厘清建设单位和承包单位各自的权责范围,减小发承包双方的潜在争议风险。如何以《计价规范》为契机,优化在建工程总承包计价营商环境,提出几点思考:

思考一:总价合同除约定的变更外不应二次计量计价。工程总承包项目发承包双方最大的义务就是按约施工。明确规定发包人对建设安装工程造价的计价,除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按照应予以计量的实际工程量进行结算支付的单价项目外,发承包双方不得以项目的施工图为基础对合同价款进行重新计量或调整。

思考二:“发包人要求”的重要性与准确性。发包人要求是发包人对建设项目建造目标的文件,一千个人心中有一千个哈姆雷特,如何准确编制、理解发包人要求,避免双方合同履约时出现争议与分歧。规范中明确“发包人要求”应列明工程总承包项目承包内的目标、范围、功能需求、设计与其他技术标准,包括对项目的内容、范围、规模、标准、功能、质量、安全、节约能源、生态环境保护、工期、验收等明确要求的文件。工程总承包的发承包双方应当是合作关系,应遵循诚信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10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思考三:在处理合同纠纷时可参照《计价规范》执行。虽为团体性规范,非强制性规范,但由中价协发布,在建筑行业发承包过程中具有一定参考性。规范总则中说明:“处理纠纷时,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交易习惯,但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可作为处理工程总承包计价争议、调解的依据,也是发承包双方合规管理的基础。在新签订的工程总承包合同中,可约定未明确事项,参照本规范条款执行,避免发承包双方在争议处理时,对此规范的不认可的情况出现,减少双方的交易成本。

【责任编辑:韩佳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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